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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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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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包江:

本院受理原告藏青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包江偿还原告藏青军欠款19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包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李美丽:

本院再审申请人石强飞因与被申请人王永良、一审第三人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再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高苓芝、李鹏飞、韩琨、内蒙古活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升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苓芝、李鹏飞、韩琨、内蒙古活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初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广安老磨坊粮油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62号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敖俊富、刘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刘宝民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敖俊富、刘亚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刘宝民农资经销处欠款23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敖俊富、刘亚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敖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刘宝民农资经销处诉你、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敖俊富、郭胜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刘宝民农资经销处欠款17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敖俊富、郭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邵井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呼和浩特市蒙斓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斓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7日

徐春娥、王晓霞、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晶诉被告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王继根、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艮祥诉被告王继根、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胡永哲: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图雅诉被告胡永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王越、刘桂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34号原告范秀凤诉被告王越、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苏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39号原告李美风诉被告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郝树林、郝志强:

本院受理葛占龙诉郝树林、郝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李娜、董晓成、潘海明、刘二芬、高飞、刘吉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董晓成、潘海明、刘二芬、高飞、刘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张晓英、郭芳、张国栋、孔召丽、孟维虎、孙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英、郭芳、张国栋、孔召丽、孟维虎、孙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张二闰女、刘富专、刘红雨、周建琼、刘小红、高丑女、刘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二闰女、刘富专、刘红雨、周建琼、刘小红、高丑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0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刘艳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艳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包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杨晨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杨晨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栗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栗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2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高占荣、刘福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时建文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644号]一案中,时建文向本院申请依法撤销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卡号: 9558880603000156699)账户内工资的冻结。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被执行人时建文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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