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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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永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永祥与被上诉人王永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信淳嘉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诉被告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蒙子骄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子骄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马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建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梁伟政:

本院执行申请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政、大连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82号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娜仁与王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郭树珍诉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曹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卢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贾玲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乔富强、李淑慧: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贾世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世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5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工程款1640000元和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共计71340元(暂记至起诉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以及自起诉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内01民终326号案件受理费22650元,以上款项总计173399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王瑛:

本院执行的张乐申请执行王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56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564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恢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瑛丈夫杨舸(身份证号码:152727197102251017)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14号楼中单元204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2834)。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14号楼中单元204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2834)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价格为:820228元整。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屈银虎:

本院受理原告尚双喜与被告屈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屈银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尚双喜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孟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曾用名:张瑞琴)诉你、张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东民初字第604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云锁、孟志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共同向原告张瑞偿还借款本金22572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2.20元,保全费312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王建平:

申请执行人牛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4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牛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9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查封案号:(2013)东法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1104号(产权证号:044920号)的房产一处。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1104号(产权证号:044920号)的房产一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内(鄂尔多斯)内科瑞字[2019](估)字第0903-009-146号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价报告,评估价值为876557元。本院作出(2019)内0602执恢4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本院通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20年8月22日一拍以876557元,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本院出具降价通知书,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10%进行第二次拍卖,于2020年9月19日,以876901.3元的最高竞买价格由买受人王莉(身份证号码:152701198508170621)竞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玉宝诉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和苏利军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82.575万元,并承担从201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2分计算,即每月为7.6515万元,到起诉之日2014年7月24日共计利息为44个月的利息,总计为336.666万元,共计为719.241万元;2、被告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于被告给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数额,以双方的对账结果为最终依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光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所欠工程款5万元,并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军、原告刘金海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913号、(2020)内040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耿遥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耿遥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艳秋借款12900元。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2元,由原告张艳秋负担200元,被告耿遥山负担5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刘学文与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执775号以物抵债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张红岩:

本院受理原告翟德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张德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杰、刘航、刘添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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