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与被告李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克明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272.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雅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敏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潘志国偿还原告孙国臣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12600元(30000元×1%×42个月)合计62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潘志国支付原告孙国臣自2020年11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孙国臣负担190元,被告潘志国负担138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白格乐图、苏俊义与被申请人闫志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民申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包国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德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孟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吴斯琴高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9日
刘烈国、马跟兄: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孙福利、何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霍巴根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家兴农具修理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家兴农具修理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曹宝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关额尔敦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吴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何福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珍与白曙亮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
唐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苏要乐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花与被告乔乌格德乐呼、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朱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耀诉被告朱燕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霍喜桃、谭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霍喜桃、谭继军(2021)内0125民初5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霍喜桃、谭继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吴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与被告吴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韩小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75号原告曹格仁其木格诉被告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500元,逾期利息1576.25元(6500元×0.5%×48.5个月,2016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本息共计8076.25元;二、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10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月利按0.5%计算;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包丽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0号原告韩金所诉被告包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23024元(自2016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55个月,按2分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4个月,按1.28分计息),本息计43024元;二、自2020年12月21日起借款20000元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清借款止;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马宏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宏鹏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1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赵春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张春祥、李灵: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春祥、李灵、李跃、第三人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四合屯嘎查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跃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并填写地址确认书(或递交答辩状时在答辩状中写明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6日
秦宝玉: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海莲与被告秦宝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包海莲与被告秦宝玉离婚;二、驳回原告包海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包海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