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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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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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登布鲁德:

原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冶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被告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见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刘美擎、孙春梅、孙候春、孙仲山、孙玉山、孙山林、孙凤玲、孙永清:

本院受理异议人陈秀花与申请执行人冯金生、被执行人刘美擎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陈秀花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发回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马三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青山区恒泰达真石漆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郝福明、闫春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代其偿还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贷款148856.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13日为10158.2元,2020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148856.8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合计159051.0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保函保险费等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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