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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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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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袁玲军与被申请人孙海忠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海忠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财政所的各项补偿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杜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66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冯虎林、张巧莲:

本院在执行苏荣霞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恢7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冯虎林妻子张巧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万正新园C区39号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二、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同作出的内科瑞估值【2020】第0685号房产评估报告,告知你们被执行人冯虎林妻子张巧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万正新园C区39号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的评估价为8286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赵二文:

本院受理刘少弟申请执行赵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恢21号限制消费令、(2021)内0602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二文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威泰家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一处(证号:10081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6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白雄、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国栋支付煤炭货款84万元,并向原告王国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郭永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国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保全费4970元,由被告白雄、郭永胜负担17170元,原告负担500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3#楼6层6013室、3#楼6层6014室房屋两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2#楼11层1103室、2#楼11层1104室、2#楼11层1105室、2#楼11层1106室、2#楼11层1107室、2#楼11层1108室、2#楼11层1109室房屋七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2#楼11层11024室、2#楼11层11025室、2#楼11层11026室、2#楼11层11027室、2#楼11层11028室:3#楼3层302室、3#楼3层303室、3#楼3层304室房屋八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3#楼7层709室、3#楼7层7012室、3#楼7层7013室、3#楼10层1001室、3#楼10层1002室、3#楼11层1101室房屋六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2#楼7层7024室、2#楼7层7025室、1#楼9层908室、1#楼9层909室、1#楼9层9010室、1#楼9层907室、3#楼9层907室、3#楼11层1102室房屋八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2#楼11层11022室、2#楼11层11023室房屋两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3#楼4层401室、3#楼4层402室、3#楼4层403室、3#楼4层404室、3#楼4层4012室、3#楼4层4013室房屋六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3#楼5层501室、3#楼5层5013室、3#楼5层5014室房屋三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69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二、(2020)内0602执169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1#楼12层1203室、1#楼12层1204室、1#楼12层1205室、1#楼12层1206室、2#楼5层501室、2#楼5层502室、2#楼5层503室、2#楼5层504室、2#楼5层505室、2#楼5层506室、2#楼5层507室、2#楼5层508室、2#楼5层509室房屋十三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170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内0602执170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丰食品加工园区项目分配所得的2#楼5层5010室、2#楼5层5011室、2#楼5层5012室、2#楼5层5013室、2#楼5层5014室、2#楼5层5015室、2#楼5层5016室、2#楼5层5017室、2#楼5层5018室、2#楼5层5019室、2#楼5层5020室、2#楼5层5021室、2#楼5层5022室、2#楼5层5023室、2#楼5层5024室、2#楼5层5025室、2#楼5层5026室房屋十七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郝三飞:

本院在执行刘金锁与被执行人郝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34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郝三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9号街坊蒙泰纺织小区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郝三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9号街坊蒙泰纺织小区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一处的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05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高强: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翠诉被告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徐翠75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高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闫少波、韩雨轩(曾用名韩宇萱):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叶诉被告闫少波、韩宇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利息815173.3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68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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