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肴肴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义、高杏花、苏利军、张晓静、张志刚、王丽芳、宋海强:
本院执行原告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肴肴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义、高杏花、苏利军、张晓静、张志刚、王丽芳、宋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监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洋、李茹、赵萌、牛佳鑫: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55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洋、李茹、赵萌、牛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207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志国、曹杰、梁红斌:
本院受理史香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赵永平:
本院执行的郝英申请执行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7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1)内0602执796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宝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兆艳诉被告牙克石市利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宝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刘交其、李俊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敏、米雪、李瑞芳、刘交其、李俊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张枝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雅静、张枝叶、刘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冯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纪兵诉被告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伟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洪利(别名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暴玉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6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6150元;3.要求被告支付60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600元及利息12760元(11600元×0.02元×55个月,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436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借款本金按月利息0.0128元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张彦民、刘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建筑材料款31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31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张德志、庞淑艳:
本院受理原告韩福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吴连杰:
本院受理原告何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马文涛、陈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贾国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5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6460元(8500元×0.02元×38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孙有发(别名孙友发):
本院受理原告姜士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1695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鲍桂荣、包那木斯来、包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宋文东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2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67000元的违约金20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朱百柱、包都达古拉(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吴哈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李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5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白巴特尔、王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红霞、李巴达拉呼、李胜、白福杰、白巴特尔、王斯琴、李阿古拉、曾艳明、黄那顺、张八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9990元,利息52532.48元,本息合计242522.48元;二、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三、被告白巴特尔、李胜、李阿古拉、黄那顺对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5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白巴特尔、李胜、李阿古拉、黄那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