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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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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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云与被告张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三千浦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办事处与被告内蒙古三千浦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中科盛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霍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科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邸付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廷元诉被告邸付所(曾用名: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邸付所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高海岗、梁二兰:

本院受理原告阿依娜诉被告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96号原告张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赵飞、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0311号原告张学斌诉被告赵飞、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董改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756号原告武秀林诉被告董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贵表: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王贵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赛罕区蠔气冲天蒸气海鲜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王命龙与被告赛罕区蠔气冲天蒸气海鲜餐厅、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康国发与被告包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肖宇君:

本院受理原告任心爱诉被告肖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额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都吉雅诉被告额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联合创展(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赵馨玫:

本院受理原告李猛诉被告赵馨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苏世刚:

本院受理原告樊所贵诉被告段连珍、苏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赵少庆:

本院受理原告彭慧诉被告赵少庆、内蒙古酒约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2144号]一案中,案外人曹燕洁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2单元6层东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曹燕洁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永强、武彩花、力邵华、王浩光、杨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利娜、张静波、李俊杰、刘燕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412号]一案中,案外人李国华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山水恋10号楼14层14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国华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郑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郑虎、张慧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崔玉民诉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2号】,因案件处理结果与你公司有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崔玉民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办理的,原告持有的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的28%股权的质押无效,并撤销该质押;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杨波(杨拉弟):

本院受理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被告:杨波,男,汉族, 1981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济隆小区(未到庭)”。补正为“被告:杨波,又名杨拉弟,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1198106203516,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济隆小区(未到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新诉你民阃借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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