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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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海豹、杜燕:

本院受理原告董慧芬诉你们与张勇、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海豹、杜燕共同偿还董慧芬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1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二、张勇对王海豹、杜燕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董慧芬请求判令王红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张勇履行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王海豹、杜燕追偿。案件受理费266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王海豹、杜燕、张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毛小诉王国庆(2021)内0125民初4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国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振宇:

本院受理张占兵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包花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红霞、李巴达拉呼、包乌日根、徐丽红、包花拉、黄小红、贾晓梅、李青山、张都吉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9990元,利息52532.48元,本息合计242522.48元;二、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三、被告包乌日根、包花拉、黄小红、李青山对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包乌日根、包花拉、黄小红、李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克鲁伦诉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内0125民初432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其木格诉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内0125民初431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厚厚: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命(又名张元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王厚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长命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兰熙鹏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兰熙鹏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韩瑞平、王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周慧: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万满义: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光:

本院受理丁天文申请执行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聪:

本院受理原告刘礼诉被告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袁圆(袁虎女):

本院受理原告刘睿文诉被告袁圆(袁虎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6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樊娟清:

本院受理原告郝成林诉被告樊娟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堂与被告李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润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张春堂支付货款35770元。二、被告李润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春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427.93元(以3577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利息,即为20880.7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标准计算利息,即3547.19元),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春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5元,被告李润喜负担1365元。保全费1080元,由被告李润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左文贵、王额几么: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左文贵、王额几么(2021)内0125民初47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左文贵、王额几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萍等46人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内0102民初171、176、178、180、183、198、220、254、259、260、262、288、292、296、302、308、311、327、329、331、334、169、173、175、177、182、193、197、224、253、261、265、267、290、294、300、309、319、321、330、332、336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42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杨建国、胡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中止裁定书。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建国立即偿还从我单位保证金账户扣划的代偿款103433.07元。2、判令被告杨建国承担103433.07元从邮储银行扣款之日至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19%支付。3、被告胡建平对上述代偿款的本息及从邮储银行扣款之日至清款之日代偿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建国承担,被告胡建平对诉讼费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陈利军、梁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军、梁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利军、梁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挖掘机款313805.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郭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付诉郭亮(2021)内0125民初4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董博宇: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思源与被申请人董博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望新诉被告尤金才、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五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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