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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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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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力高: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吴红霞与被告张宝力高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吴红霞抚养,被告张宝力高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海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格日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王格日乐与被告海虎离婚;婚生女、婚生子均由原告王格日乐抚养,被告海虎给付抚养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

包德忠、贾红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风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鲁双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双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贾永飞、郭玉芬、千纲、杨成业、刘孝琴、李培宏、刘艳、黄晓东、张雅萍、吕伊东、李小俊、刘俊、魏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包太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东升诉被告包太平、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包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7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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