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7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杜慧丽:

本院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82974.64元、违约金8297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孙义博:

本院受理原告林艳玲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林艳林与被告孙义博离婚。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白晓峰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李红鹰、杨旭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安向东、徐伏娥: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刘虎、甘巧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荣连与被告刘虎、甘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虎、甘巧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荣连轮胎款37150元,并支付违约金1857.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刘虎、甘巧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杨俊明:

本院受理娄春霞诉你与忻素英、席保元、张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娄春霞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杨俊明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6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二、被告席保元、张根柱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孟海文:

本院在执行王永俊、王太忠、侯跃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921执188、191号限制消费令和(2016)内0921执231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杜志刚:

本院在执行邢永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1执恢7号执行恢复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和(2017)内0921执恢7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邢永安支付借款1840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650元。3、分别划拨被执行人杜志刚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和288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杜志刚、杜飞:

本院在执行邢永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将杜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2年。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921执恢7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高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诉被告高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侯跃飞、张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跃飞、张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冯逵、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万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自2018年6月20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200万元,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崔丽梅、王双泉、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院文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6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孙常胜:

鄂尔多斯市易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易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孙常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薛为经:

关于原告王培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做出的(2018)内0602民初273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佳园12号楼3单元601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8326号)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万化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万化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工银蒙]字[鄂尔多斯]行[猛格]支行[2012]年[0749]号);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万化已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66285.42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偿还的贷款尾款本息(贷款本金310000元及310000元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核减原告万化已经偿还的本息66285.42元)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怀义、蒋兰琴、赵鹏、尤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7)内0602民初46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10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7.2%计算,截至2017年9月6日的利息为41538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被告二100%股权(即318万元股权)的质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2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内0602民初46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刘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利诉被告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刘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徐俊利材料费1676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详见判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期间的利息20.25万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额尔德木吐、白英:

原告黄凤岐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天钢:

原告赵希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海明:

原告包达喜诉你及包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翟晓宏、闫晓红:

原告李桂兰、刘桂芝、其木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内0522民初5534号、(2018)内0522民初5960号、(2018)内0522民初7493号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楼三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