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治先、陈兆峰、雷珍、高文虎、乌吉木: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治先、陈兆峰、雷珍、高文虎、乌吉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几人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执10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现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喜与被告赵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02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赵翔、王海红: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翔、王海红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孔繁丽、姜雪松: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武与被上诉人李维学、孔繁丽、姜雪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25民终171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司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任双根与被告司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大连合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地(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阿拉德日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阿拉德日吐立即给付原告玉米脱粒机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30800元(40000元×2分×2014年11月26日至2018年7月10日43.5月-还利4000元),共计70800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10日,以后利息计算截至于还清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阿拉德日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司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魏瑞堂与被告司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王忠凯:
本院受理原告杨东与被告王忠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佟宏伟:
本院受理的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270元,利息142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朱宝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包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国霞借款本金20000元,借期内利息4200元,逾期利息11000元,合计35200元;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3月16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包白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刘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晟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8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王瑞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平诉被告王瑞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更正说明、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袁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38号案件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
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苗志翔、第三人任晓东、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03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
金加德: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加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作出的(2018)呼仲证执字第5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229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3执122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
葛晓岚: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营业部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4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葛晓岚所有的商务楼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6日
苏雅馨、苏军、李红丽、张继伟、丁小鹿: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贷款人)诉被告苏雅馨、苏军、李红丽、杨文珍、王文、李玉环、张继伟、丁小鹿、敖贵峰、李俊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苏雅馨偿还原告贷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88779.03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月利率8.6697‰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崔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音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普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8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怀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孙珍堂:
木院受理的蒋爱春与孙珍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陈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
黄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同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
韩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兴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10990.00元,本利合计249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包宝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洪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洪占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卖羊款1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黄守坤:
本院受理的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利息7260元,2018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