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璋通讯员苏日娜)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查获一起治安案件。
巡防大队民警在对段某进行调查时,发现段某吸食毒品吗啡,并且家里私藏毒品安钠咖和管制刀具2把。随后,民警将段某传唤至杭锦后旗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得知,段某家中的毒品安钠咖为好朋友张某所有,张某准备托段某卖掉,谁知还没联系到买家,就被民警查获了(张某也以非法持有毒品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就在民警为段某做个人物品登记时,有人给段某的手机发来信息,民警立即将段某的微信打开,发现段某竟在微信里传播淫秽视频。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段某非法持有毒品处拘留10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段某吸食毒品处以拘留10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段某传播淫秽视频处500元罚款;对段某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