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磊欠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代付款16507.54元,此款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包楠梅:
本院受理原告邰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贺占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赵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付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丽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汇利、杨利萍、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龙与被告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列平诉被告朱学军、扬州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甄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傅海珍诉被告刘晓燕、甄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暂从2014年8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72个月0.009利息32400元直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000元。3.合计全额844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内蒙古中存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歌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存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4015334.4元(截止2020年9月29日暂计)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15334.4元为基数,自原告2020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电费,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2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包博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博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本金33166.5元及并按年15.3%支付该款自向银行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1日为6926.68元,以上合计40093.18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