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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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锐、杨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333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郭鑫慧:

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郭鑫慧、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鑫慧、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强借款本金5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保全费59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保国诉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由其开发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8号街坊2号楼9层西单元西户交付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过渡费129000元(43个月×3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9725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中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吕三小:

本院在办理高战清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吕三小名下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嘉苑小区18-2-503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10578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白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诉被告白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贵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磊、王田田、王建功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2.82元,由被告白贵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武占平、武小军诉被告吉日木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吉日木图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武占平、武小军挖机劳务费21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孟庆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才诉被告孟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孟庆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米欣:

本院受理原告曾烨、王伊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米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伊军、曾烨代偿款10万元。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米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多元化调处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洪壮、洪连胜: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986号原告刘玉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5376元,本息合计1537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于纯昌: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15号原告张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200元,支付利息3264元,本息合计2246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刘春艳: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41号原告李长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白福利: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540号原告李全林诉你与李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福利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全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被告白福利共同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才金龙: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999号原告罗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建房尾欠款本金45030元,利息16435.95元(45030元×0.005元×73个月,从2014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17日),合计61465.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陈水平、何德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998号原告罗长青诉你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建房尾欠款本金11180元,利息7546.50元(11180元×0.015元×45个月,从2017年4月13日至2021年1月13日),合计1872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王长春: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000号原告罗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建房尾欠款本金24000元,利息17280元(24000元×0.015元×48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合计412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韩呼格吉乐吐、韩红霞: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17号原告从海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93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薛永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6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00元,利息4050元(4500元×0.02元×45个月,从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合计8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常天仓、白金莲: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22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给赵连武本息52850元及案件代理费495元,合计533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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