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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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翟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邰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沐沦诉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内0125民初433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曹淑英、胡凤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段晓虎、韩依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弓文华、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登棣诉被告弓文华、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37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到期后占用资金期间利息共计169398.00元(按月1.5%计算,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共计483098.00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2020年10月15日以后到还款时及还款后所占用资金余额期间的利息,按原月息1.5%计算,延止还款终止。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费五万元。原告系八十岁高龄空巢单亲老人,身患多种疾病,被告在原告追款的几年中,采用欺骗恐吓的方法拖延,严重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使老人在忧虑和恐慌中度日如年,对老人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合理合法。二被告均为年富力强的知识型壮年,赖账应受法律严惩。5、案件受理费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聂慧:

本院受理原告魏运亨诉被告聂慧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魏运亨与被告聂慧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魏小婷(2009年1月1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600元,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每半年支付一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望新诉被告尤金才、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五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黄阿木古冷: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271号原告马雅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黄阿木古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8409.50元(55000元×0.0139元×11个月,自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止),本息合计63409.50元;2、请求被告支付延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至实际还款为止的利息按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孟庆东: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案外人张峰对申请执行人李媛与被执行人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中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停止执行孟庆东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十个全覆盖的工程款,并解除对该工程款的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对案外人张峰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安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文山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包清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2号原告马宝秋与被告包清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清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宝秋欠款115000元;二、被告包清风向原告马宝秋支付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5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谢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静琦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43000元(86个月×500元),从2013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21日;2、判令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马国瑞:

原告张秀全与被告马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秀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于春元: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2393号原告于金玲与被告于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金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7438元,本息合计57438元;二、2021年3月21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陈勿力吉白拉(陈勿力吉)、李五月: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2342号原告张长顺与被告陈勿力吉白拉、李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长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100元,支付利息35984元,本息合计71084元;二、2021年4月4日之后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董超、林渊、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清、董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包头分行)与被告董超、林渊、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王世清、董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盛亨物资经营部诉被告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2020)内062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8行的“152723196704193136” 应 为“152725196704193136”。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杜虎娃: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陈忠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志红诉陈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陈忠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陈忠义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志红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忠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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