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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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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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禄:

本院受理原告秦旭晴诉被告张恒、郭丽丽、郭彩霞、秦健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张恒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和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0602民初5780号民事裁定书并改判本案由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张秀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付光荣与被申请人张秀梅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秀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新园C区60号楼4单元408室房产(产权证号:122733)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房屋权属变更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诉讼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对蔺文强(身份证号码:152722198308201835)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物流3号街坊白领公寓园区2号楼-A5单元609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6340号)一处的抵押、担保、权属变更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属平诉被告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蔡永、王敏、李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永、王敏偿还原告吕宁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蔡永、王敏、李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王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朱振艳诉被告王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齐占文诉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王凤贵、包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戴宪国诉被告王凤贵、包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广林与被告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魏忠民、孙淑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23680元,合计103680元;二、要求二被告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三、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肖宽:

本院受理原告于治国诉被告肖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张洪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000元整;自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赵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艳诉被告赵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周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春诉周巧林(2021)内0125民初5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巧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永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王晓峰、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张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国强与被执行人张明、案外人张玉萍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高玉龙、吴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敖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郑学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贺与被告郑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贺借款46505.00元,并给付自2021年3月6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以实际占用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孙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张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

郝隽、吕涛:

本院受理原告左海路与被告郝隽、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郝隽、吕涛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左海路借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2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7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张肖飞、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肖飞、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张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76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丽、张肖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马文君:

本院在执行苏向东与马文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回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马文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助苏向东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附院院内12号楼3层2单元东户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唐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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