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鲁图讯近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审查发现,周某某(女)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时,因车费问题与该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随后,周某某不听同车人员劝阻,掌掴该车驾驶员,严重干扰了车辆行驶,危及到了乘客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
日前,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张凤李冬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