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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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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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丰: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发诉被告张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俊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云发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张俊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冯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冯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447元(暂从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实际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从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实际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85447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强诉被告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永强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杨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鲁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国华诉被告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25766元(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月4日,年利率15.4%),本息合计:475766元。2、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付果平、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杨永强、付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125000元(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2、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以名下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安全局宿舍商住楼6单元2层2号房屋优先受偿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郭润桃: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齐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丁九恩起诉被告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丁九恩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王灯宏、常俊兰、王亚东、李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平与被告王灯宏、常俊兰、王亚东、李小娟、内蒙古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胡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张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20)内01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石荣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金印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刘海静:

本院受理潘建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王三虎、赵美娣、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三虎、赵美娣、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三虎、赵美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24.88万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5.4%/年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庞福园: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国诉被告高均在、庞福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内01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均在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贾海龙、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郭英梅诉被告贾海龙、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85000元及利息6517.8元,共计:450197.85元(并承担从2020年11月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照I PR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王俊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丽诉被告王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2080元(大写人民币:参万贰仟零捌拾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高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本金39958.48元及违约金9924.40元(违约金以垫付款项本金39958.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49882.88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刘星宇、张磊:

本院受理的罗建风与刘星宇、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星宇向原告罗建风支付购牛款人民币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星宇向原告罗建风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刘星宇向原告罗建风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被告张磊对被告刘星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罗建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内蒙古鼎诚世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河北商会租赁服务部诉你公司、孙志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蔡永、王敏、李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永、王敏偿还原告吕宁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蔡永、王敏、李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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