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明理:
本院执行的郭月明申请执行卓明理、薛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624执1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划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张才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栗宝:
本院受理原告乔春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栗茂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2021)内0125民初3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赵贵:
本院受理原告米峰诉赵贵(2021)内0125民初3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贵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乔晴:
本院受理申请人乔晴与被申请人杜杰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杜杰名下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景华绿园11号楼一单元301(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2917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薛世广、李喜平: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大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世广、李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经纬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经纬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听证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
刘的明、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钰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的明、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租赁费57991元、丢失租赁物赔偿款113831元、损坏物件维修费11348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5495.1元,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日利率1‰,计至付清款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决定由审判员王菊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俊琴,人民陪审员王雪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内蒙古三得爱心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雅尔图诉你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内蒙古三得爱心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娜仁高娃诉你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李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锋诉被告李长春、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500元及利息2163.7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本金1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和利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计17663.7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崔文祥、内蒙古嘉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晶诉被告崔文祥、内蒙古嘉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李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斌支付货款46000元以及逾期利息4000元和后续逾期利息损失3610元(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学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与被告南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福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0万元,本息合计4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南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