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赫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贾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富日明肉类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范平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范平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26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越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赵额日德吐:
本院受理原告何乌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包小二、包乌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有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王春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久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赵俊、穆凤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禹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郑旭(郑小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尹鸿飞(尹洪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李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田永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晓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義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献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贾喜宽、关春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峰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峰达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0310.54元,以20310.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太原市峰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太原市峰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负担4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吕要武: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强诉被告吕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阿拉腾陶格斯:
本院受理王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拉腾陶格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国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高辉、张颖:
本院受理的马根申请执行高辉、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辉、张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西户的房屋进行拍卖。经二次网络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202947.36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以物抵债。现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546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高辉、张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西户的房屋作价202947.3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根。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根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马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揣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鲁晓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李向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旭辉诉被告李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鄂尔多斯市闽东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闽东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锐、赵欣等人(2020)内0621执恢7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执恢13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中佰估字(2020)第A1563号关于鄂尔多斯市闽东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万利镇旧政府东侧房屋及土地 (房产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09030900165,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出让036号)估价报告,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佰陆拾陆万伍仟捌佰柒拾陆元整(¥4665876元)、一拍降价通知书、(2020)内0621执恢719号执行裁定书(成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财产在评估价4665876元的基础上降价5%即4432582元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成交后依法将该财产交付买受人。同时告知你对上述公告送达文书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