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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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明与被告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白敏、姜永杰: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敏偿还原告王晓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给付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利率2%);二、驳回原告王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60元由被告王晓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李建云:

本院在执行刘晓东与李建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39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6197号《民事调解书》;二、(2019)内0602执恢139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9号楼一处;三、鄂尔多斯九鼎估字第【2020】第06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9号楼一处的评估价格为131676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焯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330元(①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计至2018年9月4日止,按3%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万元×3%=9000元;②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计至2019年1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万元×5×137天=20550元;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计至2019年1月2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25万元×5×4天=500元;④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暂计至2020年7月2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22万元×5

×548天=60280元;以上违约金合计90330元,以后超出部分另计。)以上合计31033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20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杜海忠:

本院在执行包根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3237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323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3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四)、(2020)内0602执32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17814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杨永光、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玲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永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杨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康海涛诉被告杨振林、杨瑞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退还原告康海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傅安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林飞诉被告傅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傅安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林飞借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554.2元,由被告傅安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十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郝文丽、董二平:

本院在执行张小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372号执行通知书;(二)、(2021)内0602执恢37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恢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郝文丽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四)、(2021)内0602执恢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郝文丽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74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高翔: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泽与被告高翔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付恒、武业叶: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明诉被告付恒、武业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白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远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远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你公司的诉讼。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4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刘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石桩与被告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张三毛、毕凤美: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张金灯申请执行于彪、于长水、菅美玲、张三毛、毕凤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9月14日划拨新城区北二环区块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拆迁款760518元,此款项系被执行人张三毛、毕凤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小红楼168平米房产拆迁款。此笔款项目前仍在我院账户,待公告期满后将作为案款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公告期限为发出本通知后60日,如你二人对我院执行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逾期本院将划拨案款并支付申请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王建(王坚)、白玉平: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2222号原告李连生与被告王建、白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连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王建、白玉平偿还借款28300元,给付利息35500元,本息合计63800元;二、判决被告王建、白玉平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王建、白玉平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徐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64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执恢5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及(2021)内0521执恢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凤名下的位于科左中旗希伯花镇希伯花嘎查,房权证号:905号,建筑面积为558.72㎡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83号原告孙玉海与被告包阿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玉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包阿古拉偿还借款24000元,给付利息18470.4元,本息合计42470.4元;二、判决被告包阿古拉给付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三、判决被告包阿古拉承担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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