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785号原告许啸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女许诗颖现年2周岁(2019年6月18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86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文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922.9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本息合计:48922.96元;2.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从2021年2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刘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949号原告包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刘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952号原告张丽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刘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954号原告马志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梁根娥: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90号原告王春海与被告梁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75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180元(12750元×0.015元×48个月,从2017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2日);3.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阿木古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314号原告吴海军与被告阿木古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60元(9300元×0.005元×40个月,从2017年1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3.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刘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明诉被告刘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