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智俊桃诉被告谷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包乌力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321号原告包来福与被告包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750元(25000元×0.005元×70个月,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3.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0年10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黄亮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95号原告韩呼和巴拉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变更婚生子韩苏日拉嘎的抚养权,变更到原告名下;2.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马德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908号原告包长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判令被告偿付利息1254.4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825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付海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960号原告程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洪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
王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8日
赵成柱、金海霞: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3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成柱、金海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990.01元及利息4307.16元(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截止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为34297.20元,并以借款本金29990.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从2021年1月2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海志平、刁园园: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3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海志平、刁园园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672.93元及利息1769.60元(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截止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为30442.53元,并以借款本金28672.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从2021年1月2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马庆丰、李淑青: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4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庆丰、李淑青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7574.66元(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截止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为47574.66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从2021年1月2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马庆丰、李淑青: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4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庆丰、李淑青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6361.50元(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截止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为71361.50元,并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3045‰,从2021年1月2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邓景龙、冯翠丽: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4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750元及利息3025.31元(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截止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为31775.31元,并以借款本金287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从2021年1月2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张深维、贾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深维、贾俊峰、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8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庞福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薛根祥:
本院受理董世明与薛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张志国:
本院受理王宇与张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宇诉被告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毛粉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秘诉被告毛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贺永福、崔金霞:
本院受理朱起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永福、崔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起廷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起廷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天舒饭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巧萍与被执行人陈光、岳乃欣、呼和浩特市天舒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岳乃欣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