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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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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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崔永生、关艳苹:

本院受理原告洪小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白明智:

本院受理原告侯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李宝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色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6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4155元;3.要求被告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杨努力玛加布(别名杨权):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054元;2.要求被告支付39054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032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肖黎明、吴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顺源铝塑门窗加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门窗款2707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707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罗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390元;3.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关永青、孙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4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46400元的利息,从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5568元;3.要求二被告支付464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王春海、秦晓风:

本院受理原告魏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郝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殿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因履行保证责任所垫付的款项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张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陈林青: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达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11300元;3.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乔炜、钟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乔炜、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76062.8元;3、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135.27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13.14元(从2020年6月2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实际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暂共计:296411.2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赵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褚毅军诉被告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165000元(暂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1月1日止,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剩余利息算至实际给付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1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张智超:

本院受理原告曹杰与被告王亮、张智超、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亮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判令被告王亮按照全国银行间协会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每年)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2248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智超与被告温龙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承担给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智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武川县青年商业联合协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文强、郭锦、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伟诉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彭春伟借款6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5.25‰承担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郝学冬: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林诉郝学冬、黄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学林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材料款1008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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