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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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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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腾娜布其: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诉被告阿拉腾娜布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阿拉腾娜布其偿还借款本金147159.99元及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刘红梅、温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潘妮璇、李世文诉刘红梅、温小军、杜和平、薛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康润平诉被告范志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范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康润平尚欠工程款246880元。案件受理费500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范志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内蒙古明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张建雄申请执行内蒙古明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6)内0123民初134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8)内0123执35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明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及作业区石材、荒料、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孙毅: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及被申请人郭玉君、李文菊、孙毅颁发房产证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行再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贺燕飞、班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第三空间木门全屋定制与被告贺燕飞、班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张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龙诉被告张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云与被告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张凤霞、王福顺:

本院受理的白文刚诉张凤霞、王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文刚申请对张凤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护城河北街内蒙古有线电视台4号楼3单元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李泽峰、张红梅:

原告王云其与被告李泽峰、张海星、牛瑞兴、弓利荣、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936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事项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0)内06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2、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海星、牛瑞兴不承担保证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油东港(大连)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柴油款156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17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王巧秀、李凤飞、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折清鱼与被告张斌、张帆、杨新存、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折清鱼不服(2020)内0602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内蒙古凯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秀芬、杜建成、杜建苗诉你公司和陈恭、兴和县祥河洗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924民初80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被告陈恭不服本判决书,并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412号原告齐玉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2月22日),按月利率0.5%计算,共计6463.61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463.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马海龙: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48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51524元,其中本金26288元,利息25236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王白音那木拉: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53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8575元,其中本金4375元,利息42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孙哈斯白拉: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56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8568元,其中本金7868元,利息107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代哈申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57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34443元,其中本金17573元,利息1687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刘成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轩东诉被告刘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展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展素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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