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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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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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鹏飞: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18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梁爱平: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2020)内7102执32号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沙俊艳: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33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郑志芳: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执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23日

李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郭清清、刘瑞峰、范仲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六六、王晓飞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郭清清、被告刘瑞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074.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郭六六、被告范仲连、被告王晓飞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

王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军诉被告王永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王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军诉被告王永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1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内容:(2020)内062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4、5行的“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东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2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东负担”。(2020)内062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的“审判员吕春林”应为“审判长吕春林、人民陪审员王尚荟、人民陪审员田俊梅”。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原告冷凤学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贺龙(贺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闫长林诉你与被告贺俊龙(系贺三儿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明宣诉你与被告贺俊龙(系贺三儿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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