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建华:
本院受理的王玉春诉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玉春申请对左建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15号楼10单元5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斌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郭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艳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仁诉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4.305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6月8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实际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共计14.305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明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6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志儒、王红敬、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左建华:
本院受理的王玉春诉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玉春申请对左建华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云逸路8号义方家园2#楼复旦苑2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