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准格尔旗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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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锁诉被告宋明亮(2020)内0125民初10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罗瑞:

原告王在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王在弟与罗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在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胡妙生诉被告张建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武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一飞与被上诉人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马开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被上诉人马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08号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亚琴、王兴胜:

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琴、王兴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亚琴欠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代付款127665.4元,此款被告王亚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亚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徐燕:

本院受理原告段维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侯保在、边交其: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边交其、侯保在: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王果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成元: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游钢:

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胡雪峰: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210号原告四子王旗宏润滴灌带地膜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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