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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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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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礼:

本院受理原告周天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俊、雷雅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柔振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19日

杜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19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原告冷三利诉被告冷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8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原告冷凤学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被告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斯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袁宏占、郑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方及马国军、李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六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方及郑孝颖、刘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贺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红诉贺晓东、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二中学就(2020)内0105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福胜诉被告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云龙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付雅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彦文诉被告付雅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内0105民初1028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郭树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景民与被告郭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邢学飞: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430号原告陈宝林诉被告邢学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邢学飞: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431号原告陈宝林诉被告邢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文泽、郝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杰诉被告王文泽、郝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刘吉录、内蒙古统壹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景珍诉被告刘吉录、内蒙古统壹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于小燕:

本院受理解贵贵诉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翊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翊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王卫东、张民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郭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查娜诉被告王维、郭海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海龙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福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东生诉被告王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2019)内0105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一行“1966年10月11日”补正为“1966年1月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亢杰、亢维英、亢锐、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806号]一案中,案外人边玉恩、边燕燕、边彦杰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蔬菜公司宿舍2号楼4层4单元1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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