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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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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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无色无味服装店、付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无色无味服装店、付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呼和浩特市皮特服饰有限公司、王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皮特服饰有限公司、王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吕瑞强、张俊霞、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平、杨峰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强、张俊霞、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平、杨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03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杨树红、李祥琼、杨凡、邢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杨树红、李祥琼、杨凡、邢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0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赵红霞、刘建平、余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赵红霞、刘建平、余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0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赵红霞、刘建平、余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赵红霞、刘建平、余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01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赵红霞、刘建平、余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赵红霞、刘建平、余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0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孙芳、王永珍、田玉英、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薛凯峰:

本院受理白玫瑰申请执行薛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聂伟:

本院受理王海燕申请执行聂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23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050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时瑞娟、王永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40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069号评估报告、内济丰估字【2021】第0070号评估报告、内济丰估字【2021】第0074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李柏林:

本院受理王叶刚申请执行李柏林、刘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52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020号评估报告以及(2019)内0105执15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亚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察哈尔大街舜和国际花园1-5号楼2层1单元201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刘亚欧:

本院受理郭青梅申请执行刘亚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韩春和: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48号原告王洪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3888元,本息合计188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4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艳城、九梅: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846号原告王洪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4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孙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志强、贺永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安志强、贺永发借款本金996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9966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5月23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即年利率3.85%)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7元,由被告孙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吕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元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华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向莉、华伟明、周学武、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内蒙古盛远投资有限公司、孙明全、郑士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吴子申、郑士镇就(2018)内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470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韩德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向心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韩德华、刘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72号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种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郭继永: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执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2021)内7102执4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冀晓斌: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执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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