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4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俊清: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谢利芳: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0)内7102执41号裁定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贾永红: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0)内7102执50号裁定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李益民: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0)内7102执49号裁定书、(2020)内7102执49号之一裁定书、(2020)内7102执49号之二裁定书、(2020)内7102执49号之三裁定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红英: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姚文斌: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43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睿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睿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内0125民初284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睿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刘云龙、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女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尹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润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五兴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撤销第三人李梓萍五层A-1、A-2、A-3不动产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刘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刘晓飞(刘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2365元,本息合计47365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和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按年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任占华、于浩然: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108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占华、于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任占华、于浩然偿还借款本金730000元,利息563020.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本息合计1293020.75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73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1.799%基础上加收50%,从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内0521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原告赵会林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察右后旗亨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察右后旗亨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
林元滔、周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邵豫奉诉林元滔、周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8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傅建刚:
本院受理常淑萍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红军(又名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善任诉被告张红军(又名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卢国寿: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首府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恒元正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国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9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何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齐志宇诉你与田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蒲瑞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明震诉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蒲瑞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陈宏艳: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19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