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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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玉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17日

解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17日

张天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天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17日

关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17日

王国军、王振青、李玉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9640元及利息25620元至借款还清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贾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钱与被告贾永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王雨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王栋栋、王小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李云锁:

本院在执行胥文斌与李云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且申请人胥文斌在两次拍卖流拍后同意以物抵债的形式接收你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把什路学府官邸6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恢17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云锁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把什路学府官邸6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胥文斌折抵本案执行费、评估费,以及被执行人李云锁所欠胥文斌欠款,该房屋所有权自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胥文斌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程方麟(又名程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桉铂、刘俊杰诉被告程方麟(又名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3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郑红梅:

原告刘秀芳诉被告郑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刘秀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16元,由原告负担414.53元,由被告负担187.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王金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表与被执行人王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71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金全名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2号楼-cc05(产权证号:108937)仓库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郭建表抵偿借款本金108722元。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郭建表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赵俊飞:

本院在执行赵俊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296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俊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10号楼2单元403(产权证号:043750)房产、位于东胜区万正路西易兴小区4-1-405房产、被执行人赵俊飞所有的登记在赵佳名下的位于康巴什区市府南路东南民和路东北时代财富商城5-2-804(合同编号: 2010-0020033)房产、被执行人赵俊飞所有的登记在赵亮名下的位于康巴什区市府南路东南民和路东北时代财富商城5-3-906(合同编号:2010-0020067)房产。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17号、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18号、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19号、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21号四份评估报告,位于东胜区万正路西易兴小区4-1-405房产评估价格为453733元;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10号楼2单元403(产权证号:043750)房产评估价格为770365元;位于康巴什区市府南路东南民和路东北时代财富商城5-2-804(合同编号:2010-0020033)房产评估价格为1810139元;位于康巴什区市府南路东南民和路东北时代财富商城5-3-906(合同编号:2010-0020067)房产评估价格为181013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

关额尔敦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王十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苗家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王十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苗家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冯好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民与吴那木杰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

包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魏艳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韩布仁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

齐小连、吴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白龙、辛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白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龙、辛月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美玲借款6.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王茂:

本院在执行奇小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50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恢1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一、依法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茂所有的位于富兴路1号富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4号楼309(合同编号:2009-0003996)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内0602执恢15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茂所有的位于富兴路1号富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4号楼309(合同编号:2009-0003996)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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