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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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成菏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石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赵善任诉被告石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刘峻、庞艳茹、刘宇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刘峻、庞艳茹、满富乐、刘宇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31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580112.31元(自贷款发放之日2014年1月29日起至债权交易基准日2019年12月27日止,按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即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高明合: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施占芬、杨士英与被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原审被告高明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申1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给付利息:(从2019年12月3日至2021年3月4日18000元×15个月月利率×2%元=5400元),本息合计:23400元;3、给付利息从起诉后计算利息,从2020年10月4日起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的利息(本随利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郝志君、陈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8800元(30000元×0.02元元×48个月,自2017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共计58800元;2.2021年3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李惠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振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振军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000×0.0038×38个月=1732.8元),共计: 13732.8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3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泉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501号原告白达古拉诉被告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1582元,合计21582元。诉讼请求利息金额计息至2021年2月25日,计息方式及期限:1、2016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10000元×0.02÷30天×1619天=10793元;2、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利息:10000元×0.0128÷30天×185天=789元,以上利息合计11582元;二、2021年2月26日以后本金10000元相应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郭玉萍、李永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李琴、贺文斌、吕伊成、李敏、张军艳、贾翠英、郭玉萍、李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琴、贺文斌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叁佰肆拾肆元零伍分(392344.05元),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欠利息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柒角伍分(521573.75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9月份市场报价利率为3.85%,4倍利率为15.4%),上述二项共计:人民币玖拾壹万叁仟玖佰壹拾柒元捌角(913917.8元),2、请求判令吕伊成、李敏、张军艳、贾翠英、郭玉萍、李永新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刚昀的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周红梅:

本院在执行李智明与耿毅、周红梅、鄂尔多斯市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22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红梅名下位于阳光时代住宅小区A1号楼4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HD1538)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任文义、千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文义、千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8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奎诉被告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杨利平偿还于2017年1月1日借款:三万壹千六百元整(31600)人民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周卫兵、阿拉腾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周卫兵、阿拉腾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413.36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7448.32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6年8月15日至2021年1月30日),以上共计4286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蔺剑涛、张晶、田希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韩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飞、王芳、韩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李丙建、雷宏芳、李向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丙建、雷宏芳、李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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