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宏颖)近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联名致信全市用工单位:用工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要求用工单位要掌握以下“硬三条”,不得触碰红线,否则将被依法查处。
联名信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妇女权益保障作了相关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限期纠正,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规定,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在这封联名信中,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还强调,一直以来,广大妇女始终是参与经济建设,促进创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是广大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序开展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联名信号召全市广大用工单位要坚决执行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落实女职工五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生理期、更年期)保护政策,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等权利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优化女职工就业、生存、生活环境,促进广大妇女更好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