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松巴图:
本院受理敖登高娃与吉日嘎拉、那松巴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25民终1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内蒙古华瑞翔钺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瑞翔钺工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20)第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内蒙古华瑞翔钺工贸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李云峰:
本院受理察右前旗华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科瑞2020(估)字第0924-08-091号《涉执房地产评估报告》、内科瑞评报字(2020)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及阿里拍卖网询2020122900202056号、京东网拍j dbdhous e202012290005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店商平台d740893edf 94462f a d6d56a f 1cd8217b号网络询价报告,现子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朱振华: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振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1)内01执26号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号栽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