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岳海投资有限公司对任伟等32笔个人不良贷款证券化受托资产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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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国军、岳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国军、岳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段文强、苏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王宝刚、赵伟峰、高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王祥林、刘保平、亢志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孙建平、石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牛俊丽、金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庞增贵、张波、韩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张海俊、武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平小、王改英、牛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张海俊、武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平小、毛俊英、牛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武建斌、李玉芬、张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平小、牛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贾铁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满都呼农资经销处诉被告贾铁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齐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丁九恩诉被告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祁艮官:

本院受理原告方强诉被告祁艮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祁艮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强借款本金1万元,借款利息1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庞福园: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国诉被告高均在、庞福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福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靖国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3年9月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庞福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靖国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庞福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靖国借款本金143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5年3月2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四、对于借款本金143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在对债务人庞福园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该笔债务时,由被告高均在承担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张靖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庞福园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王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瑞鹏诉赵贵平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包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崔广玉与被告包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刘军:

原告杨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杨鹏欠款2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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