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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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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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奇、高基存:

本院受理执行案外人杨丽萍就申请执行人赵子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奇、高基存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8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张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平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陈淑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连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连武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成春欠款本金9670元及利息993元,合计10663元;另给付从2020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孟志刚、孟志强、张艮师: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孟志刚、乌日汗、孟志强、张艮师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孟志刚、孟志强、张艮师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孟志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陆拾玖万元129.6万元,从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600000元×0.02元×108个月,本息合计189.6万元2.判令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被告乌日汗、张艮师、孟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刘庆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作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刘龙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王培东申请执行刘龙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3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内0602执恢354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20)内0602执2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龙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蒙汇时代广场4号楼5层508(产权证号为:115904)、505(产权证号为: 115899)以及504(产权证号为:115900)三处房产。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艮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拾万元(300000元),利息陆拾玖万元690000元,从2010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300000元×0.02元×115个月,本息合计玖拾玖万元,(990000元);2.判令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被告贾世军、王昆龙、李青山、高彩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2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方伟: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伟、刘丽、李帮帮、王玉、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621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方伟、刘丽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1434.12元(详见贷款情况表),本息合计91434.12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80000元从2020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31‰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2500元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93934.12元。2、判令被告李帮帮、王玉、于春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范围内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胡治伟、姜稳连: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治伟、姜稳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621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治伟、姜稳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96.12元及利息3138元(本金7896.12元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按照月利率12.675‰计算逾期利息3138元),本息合计11034.12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7896.12元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75‰计算所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庞阳:

本院受理原告佟胜伟与被告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78号原告王洪海、于柏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欠款本金:49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48020元(49000元×2分×49个月,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本息合计:9702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朱敖木仁: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3号原告王洪海、于柏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欠款本金:60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59290元(60500元×2分×49个月,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本息合计:11979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齐长春: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5号原告王洪海、于柏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欠款本金:49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49000元(49000元×2分×50个月,从2016年11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本息合计:980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的利息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韩长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09号原告奴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儿女,长女韩苏道现年13周岁(2007年11月1日出生)次女韩少布现年6周岁(2014年1月6日出生)都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次女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海哈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742号原告刘喜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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