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张翠花:
本院受理原告侯博诉被告李刚、张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裴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在诉被告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党天佑: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20号原告阿思汗诉被告党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陈曦: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0150号原告李志飞诉被告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曹众:
本院受理潘宇诉曹众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228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曹众所有的名下蒙ACQ 706切诺基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奥进宝、迟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伟诉被告奥进宝、第三人迟明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沈强、迟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伟诉被告沈强、第三人迟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刘晓娜、姚志达: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刘晓娜、姚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0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王炜:
本院受理原告杨其锁诉被告王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鄂尔多斯东胜区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妙枝、张慧琴、张志洋诉你及乌兰察布市恒益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港阳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图布信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郭和栓与被告图布信巴雅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托克托县海城源水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胡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成根诉被上诉人高苗苗、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徐伟:
原告王震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伟欠原告王震煤灰渣款1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徐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李秀云: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305号原告赵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包巴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919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二笔欠款本金17493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款13376元[(16593元×0.0128元×60个月,从2016年6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900元×0.0128元×55个月,从2016年6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3.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原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1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王廷: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廷(2021)内0125民初41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王廷: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廷(2021)内0125民初4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林清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艺达乐器商贸有限公司、林清端、庞胜利、第三人韩怀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巴彦淖尔市万恒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孙飞化妆造型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孙飞化妆造型店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2421.87元(具体为原告已经赔付张小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2421.8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胡艺凡:
本院受理原告李瀚宸诉胡艺凡(2021)内0125民初2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胡艺凡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忠与被告杭锦后旗
汇旺农贸经销部(以下简称汇旺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赵永忠收购款25433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永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