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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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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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钰翔:

本院受理原告宣凯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代要苏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日吐呼诉被告代要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钱火军、檀敏:

徐树堂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用)、执行裁定书之一(解封用)、执行裁定书之二(冻结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徐树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160252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04元。到期扔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付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付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旺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金旺租赁费及人工费182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欠款偿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6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张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旺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金旺租赁费及人工费182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欠款偿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6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蒙锴: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蒙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蒙锴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刘伟借款本息60.1万元(39.3万元+22万元-1.2万元=60.1万元);2、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刘永杰:

本院执行刘长江与刘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恢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将被执行人刘永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49956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武小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405183010)所有,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武小明时起转移。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敦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诉被告敦海燕、第三人通辽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闫海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立即办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小区15号楼1单元602室住宅房屋的产权证;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取得产权证后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小区15号楼1单元602室住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杨德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德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3月12日

赵勇:

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5290.99元;二、被告赵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95290.99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米文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思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223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3执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思宇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崔启兴:

本院在执行孙国兰与崔启兴、郭秀花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9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通辽市威龙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张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狄万秀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

周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房守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周开花、赵宏泉:

本院受理原告房守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关额尔顿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乌宝财: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白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邰秀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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