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志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清诉被告苗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苗志红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贺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红诉被告贺晓东、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周吉平: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43号原告张宇鹏诉被告周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李华虎: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91号原告赛罕区永丰农资经销部诉被告李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孙文雷: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泉与被告孙文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贾帅: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帅追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663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恒万车评报字【2021】第2021011号评估报告以及(2020)内0105执16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贾帅所有的蒙K2267J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贾毅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管理处申请执行贾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13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兴鼎价评字(2021)第011号评估报告以及(2019)内0105执21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贾毅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路68号满都海公园碰碰船码头临时建筑物15平米和湖面东码头临时建筑物40平米建筑物内腾出的物品进行拍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牛喜文、芦霞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喜文、芦霞霞追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18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恒万车评报字【2021】第2021012号评估报告以及(2020)内0105执11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牛喜文所有的蒙B166Q 1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林元滔、周晓华:
本院受理郝水强申请执行林元滔、周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66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兴鼎价评字(2021)第003号评估报告以及(2019)内0105执466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林元滔、周晓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大道二期3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佟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李长河:
本院受理原告朱学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肖昌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95号原告殷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70元,支付利息4214元,本息合计678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何强、包娜仁根日乐: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2号原告包宝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支付利息1680元,本息合计8680;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梁十月、白铁旦: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3号原告张耀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0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马春军: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4号原告李凤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20元,支付利息15015元,本息合计2533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0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孟青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5号原告潘洪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8990元,支付逾期利息59567元,本息合计238557元,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海满达: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6号原告潘洪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7500元,支付逾期利息57600元,本息合计145100元,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吴双喜: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7号原告潘洪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支付利息18969元,本息合计57969元,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张永林、包桂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8号原告张桂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白俊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29号原告杨忠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支付利息2730元,本息合计1673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5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张永林: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30号原告宗世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要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