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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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皇海明、吕雪英:

本院受理王春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冯换来: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云鑫、郭二文:

本院受理的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郎程、党艳青、云鑫、郭二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党艳青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125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张永林: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31号原告白银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要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4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唐敖门达来: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32号原告王灵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15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陈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赵浩廷:

本院受理原告朱雨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崔平平、崔水珍、毛福义、贾彭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福义、崔水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809.93元及利息、复利为13307.1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1117.09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剩余利息(从2020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17.1%计收利息);二、被告贾彭荣、崔平平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祁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姜体明诉被告祁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申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30000元,并以此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的利息3219.89元,实际利息计算以最终还款之日止;2、依法申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以上共计:140219.89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何风海诉被告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的本钱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陈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邢志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卫永平与被告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18年5月20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郭海军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林成飞:

本院受理薛湧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姚伟业:

本院受理原告田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邹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鹏飞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公司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陈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翠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安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李长有:

本院受理原告马信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826民初26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群诉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平偿还原告欠款50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至2021年1月1日共计3个月利息合计30万元,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平偿还原告车款30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开始至2020年12月22日共计7个月利息合计21万元,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吴晓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雪岩、赵格日乐图与被执行人王晓军、吴晓飞、通辽市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案外人赵志强执行异议一案,本案决定书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杨树春: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4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陈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荣道伟诉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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