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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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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宽诉被告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刘润栓: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润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润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天府花园小区47号楼5楼10号、11号、12号、13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726元,被告刘润栓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李兵、岳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聂世光、白冬梅与被告李兵、岳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李兵、岳玉琴共同向原告聂世光、白冬梅偿还89811.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李兵、岳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马富雪与被告李兵、岳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李兵、岳玉琴共同向原告张智、马富雪偿还89811.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陈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蔺二丑诉你与蔺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邸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邸彪借款本金266050.3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邸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4元,由被告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邸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内012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邸彪借款本金266050.3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邸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4元,由被告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刘国先、王建增:

本院在执行刘文明与王建增、刘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03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刘国先、王建增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助刘文明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人西村金园小区1号楼底商东7号商铺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阿拉腾乌拉、王玉芳、额日德尼格日乐、阿拉腾沙、钢花、吉雅、东吉、冬梅:

萨仁德力格尔向本院提出的(2021)内0624执异18号案件,本院已审查完毕,作出(2021)内06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日西那木吉勒、敖特根巴雅尔、奇乐莫格:

萨仁德力格尔向本院提出的(2021)内0624执异16号案件,本院已审查完毕,作出(2021)内06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杨巴雅尔、张金花:

萨仁德力格尔向本院提出的(2021)内0624执异21号案件,本院已审查完毕,作出(2021)内062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王建英、李红旺、王贵飞:

萨仁德力格尔向本院提出的(2021)内0624执异9号案件,本院已审查完毕,作出(2021)内062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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