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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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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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鞠亮诉被告卢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顾玉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郭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彦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张天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贾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龙诉被告贾俊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刘广伟、马利军(曾用名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春梅诉被告刘广伟、马利军(曾用名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贾瑞青、杨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栋诉被告贾瑞青、杨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庞尔芳:

本院执行申请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庞尔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王磊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平树树、刘红霞、彭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树树、刘红霞、彭月明、王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王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鹤鸣,王永刚,赵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许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许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保全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苗三娃、武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苗三娃、武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武满良、王东霞、武七十一、平二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满良、王东霞、武七十一、平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苗志敏:

本院在执行贾凤娇与苗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秦柏春:

本院在执行钱贺宽与秦柏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胡立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长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长国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2017年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的利息12032元,本息合计32032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王成、史小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成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成云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本息合计196000元;2、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孟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红花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韩斯日古冷、包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梦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梦秋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200元及利息5155元,合计13355元,另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宋学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德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运费款31000元,利息4185元(31000元×0.5%×27个月,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2月2日),本息合计35185元;2、自2020年12月2日以后以0.5%计算利息至被告给付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姜晓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军诉你和被告宋兴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梁宏:

本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561号之一/二执行裁定书(冻结)、(2020)内0624执5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2020)内0624执5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二分局领取相关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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