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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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艳丽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建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7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郭军、陈燕:

本院受理原告高怀清诉被告郭军、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郭勇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怀清诉被告郭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海、王书侠:

本院受理原告乔永新诉被告张海、王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郭吉绪: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群诉被告郭吉绪离婚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秉智、刘玉桃: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埃、张秉智、刘玉桃(2018)内0602民初3511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亿利傲东国际花园G1幢104号房财产(价值3429139元)的执行;2、请求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秉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张秉智退还原告亿利傲东国际花园G1幢104号房)、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曹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贾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国亮:

关于原告吕平诉被告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被告张国亮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吕平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万元及本金30万元从2018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国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范银山、韩三(又名韩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文彬、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你们与王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20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文彬、杨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7000元及利息2542730元;二、请求被告张文彬、杨静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文彬、杨静:

关于原告张春梅诉被告你们与王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做出的(2018)内0602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们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6号楼1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9554)的三层(建筑面积539.98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539.98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392.34平方米)的产权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高峰:

原告张青与被告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代偿款33.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12元,由被告高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尤新合:

本院在刘政林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尤新合所有的车牌号为蒙LYX83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在兰、王银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在兰诉被告王银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银河偿还原告174150元,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21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苏桂琴、苏双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苏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彩霞借款本金260万元、到2016年8月8日的利息2702266元及以26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均按照24%计算;二、被告苏双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28元,由被告苏桂琴、苏双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苏桂琴、曹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苏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彩霞借款本金200万元、到2016年8月8日的利息2078666元及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均按照24%计算;二、被告曹继荣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40元,由被告苏桂琴、曹继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赵云、王喜则: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成诉被告赵云、王喜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赵云、王喜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33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乔世宽: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诉被告曹启祥、乔世宽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0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杨林、丁良柱、季学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四诉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6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484.4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19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3433.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刘五十九:

本院受理原告刘智涛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五十九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2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刘智涛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刘智涛独立生活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五十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邢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郭永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本金3372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利息1551.12元,后期利息以本金337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包勿日根巴雅尔(包勿日根巴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哈日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韩连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晓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勿日塔白乙、代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白结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勿日塔白乙、代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洁兄借款本金36375.48元及利息12367.66元(36375.47元×0.02元×17个月,即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本息合计48743.14元;二、被告王勿日塔白乙、代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洁兄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洁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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