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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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建军、吴力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申请执行张建军、吴力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抵押物已公开拍卖,根据(2018)内0104执恢11号,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建军、吴力平登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10层D座1028号,建筑面积137.45m2,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11996、2011111997号房屋一套所有权归买受人何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洁时起转移。二、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西二巷农资宿舍3层2单元中户,建筑面积61.31m2,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4108859、2014108860号房屋一套所有权归买受人吕慧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慧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何洁、吕慧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限被执行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交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侯跃飞:

本院受理郑伟光诉你和周慧、杨兢夫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郑伟光就(2017)内062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姜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杰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刘璐: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李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范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83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你的工资,现将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一并向你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魏宏威:

本院受理原告杨彩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高文奎、张满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1959号、2017内0929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

郝迷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简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改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那顺、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关国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30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王永华(王山利):

本院受理原告吕玉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42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7日

包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文诉你及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23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都楞:

本院受理原告好毕斯嘎拉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06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李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白纯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0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杨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蒲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31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4日

马敖海:

本院受理原告赖麦柱诉你及被告韩毛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要求被告马敖海、韩毛敖海偿还原告赖麦柱借款本金17000元,支付利息85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马敖海、韩毛敖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岳胡格吉乐:

本院受理原告陈孟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岳胡格吉乐偿还原告陈孟贤借款本金1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815.2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斯腰乐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潘铁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全喜偿还原告潘铁宝借款本金816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刘文秀、包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杨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那申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杨春花偿还原告那申白乙拉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5280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元至借款偿还完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董双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关俊俊: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李朝格、王英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曹好特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董双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张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志芬、王增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王志芬、王增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桂凤、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被告李世松、张桂凤、刘瑞亮、王海军、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烨:

本院受理的高海霞与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91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高海霞返还投资款1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高海霞支付收益款68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三、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168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高海霞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四、驳回原告高海霞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崔艳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美荣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孟祥伟: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2667号原告范玉诉被告孟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38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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