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7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秀英: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4897号原告王福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李景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堂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王满堂与被告李景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满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锡林郭勒盟蒙德源肉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林、贾永猛、贾斌、贠贵军、武新亮、郭建军、李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杨凤莲(又名杨凤连):

本院受理原告白四(又名白玉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白四与被告杨凤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白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勇鹏:

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诉被告王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韩有: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永民与被上诉人井玉新、徐志仁、韩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25民终128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赵乐、李志强、田红: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919号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乐、李志强、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三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合计356200.00元,案件受理费7712.00元、保全费2658.0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侯玲玲、崔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宇(又名杨正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刘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5日

冀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李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8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朱宝钢、鲍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勿力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宝钢、鲍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勿力吉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4875元(39000元×0.005元×25个月,即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本息合计43875元;二、驳回原告张勿力吉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刘晓飞、杨代兄: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孟宪斌: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军、海玉峰、玉花诉你与付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佟玉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玉荣诉佟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佟玉兰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96号判决书(被告佟玉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玉荣借款2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拾斤: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永胜诉王拾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拾斤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291号判决书[被告王拾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永胜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25000元×0.005元×18个月,从2016年10月29日至2018年4月29日),本息合计:27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金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抓小诉金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金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07号判决书(一、准予原告白抓小与被告金柱离婚;二、原告白抓小其他诉求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韩马莲根、孙福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峥芳诉韩马莲根、孙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马莲根、孙福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14号判决书[一、被告韩马莲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10489.50元(9000元×0.0135元÷30天×2590天,从2011年1月6日至2018年2月21日),本息合计:19489.50元;二、被告韩马莲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郝峥芳自2018年3月1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35元计算的利息;三、原告郝峥芳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王青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青山诉王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青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69号判决书{被告王青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青山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0400元【20000元×0.02元×26个月(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1日)】本息合计30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孟祥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钱好斯白已诉孟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孟祥福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72号判决书{(被告孟祥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好斯白已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3120元【13000元×2%×12个月(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本息合计161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张长胜、包斯日古冷: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晶诉张长胜、包斯日古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长胜、包斯日古冷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74号判决书[一、被告张长胜、包斯日古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晶彩钢材料款10000元;二、被告张长胜、包斯日古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晶利息4600元(10000元×2%×23个月,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18日);三、被告张长胜、包斯日古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晶自2018年3月26日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包宝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广伟诉包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宝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77号判决书[被告包宝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广伟借款本金14840元;支付逾期利息1038.80元(14840元×0.005元×14个月,从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本息合计:15878.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包海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包海棠: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其其格与被告包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吴红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格日乐吐与被告吴红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洪小慧: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志强诉洪小慧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洪小慧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89号判决书(准予原告包志强与被告洪小慧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吴栓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金兰诉吴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栓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04号判决书(被告吴栓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金兰借款16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