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王东等同志,在合同履行期间,请假期满后未归,离岗一个月后公司曾联系你们,后又多次催促并电话联系,但至今仍拒不到岗履行劳动责任,严重失职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此原因,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终止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联系电话:0477—8373861)。具体名单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下:王东,2021年2月17日;雷电玉,2021年2月17日。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
■仲裁公告
潘飞飞: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宁二俊与被申请人潘飞飞《借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债权转让人朱换东与受让人朱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朱换东将其享有(2017)内0602民初256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人:高春梅,担保人:李宝林)依法转让给朱红。朱换东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朱红享有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高春梅、李宝林自发出该公告后直接向朱红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人:朱换东 受让人:朱红
2021年3月9日
■声 明
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下车辆行车本、营运证注销,特此声明。
车牌号:蒙A58356
车辆识别代号:LGAX5C658B1031429发动机号:87719125
营运证号:150100004844
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
张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丁国栋与马桂花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东法民初字第65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丁国栋对贵方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马桂花,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债权受让人马桂花履行全部义务。
通知人:丁国栋2021年3月9日
■遗失声明
母亲:盛伟静,父亲:高海东。女儿:高悦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M 150133043)于2012年11月24日10时03分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铁路街道办事处(通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李泽晨《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1998年6月8日,生于包头市中心医院,母亲:卢伟霞,父亲:李强,声明作废。
2021年3月9日
■减资公告
根据股东会决议,内蒙古盛昇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1844201XL)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3000万元减资至10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盛昇能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
■公 告
被继承人曲敬良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曲敬良(男,1935年1月29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曲宗宝、崔文情、曲颖于2021年3月4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曲敬良于2020年9月21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曲敬良将名下个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滨河新区民馨家园七区25栋四单元112号的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在其去世后留给曲宗宝、崔文情、曲颖三人共同所有。现曲敬良已于2021年1月19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曲宗宝、崔文情、曲颖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公证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公证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曲宗宝、崔文情、曲颖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1年3月9日
■公 告
本院审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岗岗、谢利强、张勇、武廷、杨树、刘对平、尹成才、包音图、特日格勒、王小宇、金建国涉嫌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高岗岗、谢利强、张勇、武廷、杨树、刘对平、尹成才、包音图、特日格勒、王小宇、金建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高岗岗、谢利强、张勇、武廷、杨树、王小宇、金建国、尹成才、包音图、刘对平、特日格勒在鄂尔多斯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二、被告人高岗岗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收购、出售13只野生草兔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1040元;三、被告人高岗岗、张勇、刘对平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非法猎捕、出售106只野生草兔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费用8480元;四、被告人高岗岗与张勇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非法收购、出售40只野生草兔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3200元;五、被告人谢利强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收购、出售56只野生草兔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费用4480元;六、被告人武廷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收购、出售20只野生草兔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1600元;七、被告人武廷与杨树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非法收购、出售50只野生草兔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4000元;八、被告人王小宇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猎捕16只野生草兔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1280元;九、被告人包音图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猎捕15只野生草兔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1200元;十、被告人尹成才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猎捕15只野生草兔造成的的生态价值损失1200元;十一、被告人金建国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非法猎捕10只野生草兔造成的的生态价值损失800元;十二、被告人特日格勒于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非法猎捕13只野生草兔造成的的生态价值损失104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