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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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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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9日

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神华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3月9日

刘彩琴、刘剑、刘桂琴、刘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莲诉被告刘彩琴、刘剑、刘桂琴、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彩琴、刘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俊莲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至2020年1月7日的利息52.8万元;二、被告刘彩琴、刘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俊莲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至2020年1月25日的利息79.2万元;三、被告刘彩琴、刘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俊莲借款利息(本金50万元×月利率2%×时间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刘桂琴、刘桂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桂琴、刘桂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彩琴、刘剑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梁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双娥诉被告梁海平、朱贵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3号街坊17号楼4单元509号房屋(房产证号:064624,面积:90.1平方米,价值40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秦瑞玲、吴军:

本院在执行孙淑珍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9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秦瑞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11号楼1单元902室(产权证号:066118)房产以602237.10元归买受人张小军所有,被拍卖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22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秦瑞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11号楼1单元902室(产权证号:066118)房产的查封效力灭失,之后的轮候查封亦不能生效。三、涤除被执行人秦瑞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11号楼1单元902室(产权证号:066118)房产所设定之抵押权。四、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白丽: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丽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位于东胜区大桥路43号街坊好佳明苑商住小区4号楼-1层-102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11211927),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张琦、苏琛超:

本院受理原告史鹏飞诉被告张琦、苏琛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9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交通费、误工费2万元;2.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和商业三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李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勤诉被告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庄小区A23-2-02室(合同编号:2009-000818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民事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二、在诉讼财产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张守勤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纬五路南7-1-402室(鄂房权证康巴什字第060888号)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丁帅: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帅、高艳、乔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621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丁帅、高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5092.67元(本金20000元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按照月利率8.7%计算利息596.37元,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利息4254.3元;本金80000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按照月利率8.7%‰计算利息3364元,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利息16878元),本息合计125092.67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6000元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31092.67元。2、判令被告乔虫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范围内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杨新存、王三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峰诉被告白玺、第三人徐小强、张斌、张帆、杨新存、王三飞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新存、王三飞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中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西纬八路以北2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068994)的执行,并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赵海军、连丽:

原告李米清与被告赵海军、连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米清代偿款1334279元及利息209222元及从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92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刘春平、柴丽: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俊琴与被申请人刘春平、柴丽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平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14)鄂执提字第459号案件中所有款项234307.5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诉讼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对高平(身份证号码152728197209242117)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56号创世纪商住小区B3号楼1214号房产(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8711号)一处的抵押、担保、权属变更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郑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烨与被告郑福林、额日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一、二被告郑福林、额日定花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烨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8元,由二被告郑福林、额日定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海龙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2015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4日的利息9088元,本息合计19088元;2、后期利息自2020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奚晓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奚晓梅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2017年1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18400元,本息合计38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李英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柴岩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2、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的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10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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