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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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姚柱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雄诉被告姚柱小、张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柱小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9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郑相祯: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可达赖与被告郑相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刘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志雄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凡荣诉被告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平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全平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王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娟娟与被告王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王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瑞霞与被告王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德瑞煤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孙芳、王永珍、田玉英、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德瑞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戴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亮诉被告戴菊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龙诉被告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山亮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李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云冬青诉被告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李永兴、王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兴、王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谢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国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8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王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柱与被告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90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伊冬诉被告兰恒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兰恒星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赛罕区晟将盛宴酒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军诉被告赛罕区晟将盛宴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杨振华、杨清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恩诉被告杨振华、杨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青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梁东昊、第三人内蒙古嘉信远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李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丽华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463号]一案中,异议人孙丽华请求本院不予执行(2019)内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孙丽华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王永生,韩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636号]一案中,案外人贾益民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27号楼1层2单元102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贾益民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解洪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福与被告解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解洪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庞福借款4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郑买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华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通辽市华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及利息共计371578.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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