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佟志钢与被告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玉兵与你单位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兵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临河与被上诉人范志杰、被上诉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郭忠东、薛偕发: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达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达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徐伟、张相清(又名张相青、张向清):
原告卢文权与被告徐伟、张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伟、张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卢文权借款本金90000元及陈欠利息35000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二、驳回原告卢文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徐伟、张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时光、屈乌云:
本院受理任玉琴申请执行时光、屈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时光、屈乌云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呼钢小区5号楼3层1单元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22030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220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杨汉清: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汉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9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忠德、武红雁、桑玉林:
本院受理杜保兴申请执行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忠德、武红雁、桑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2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马忠德与白玉雪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城区爱民街恒大城二期6号楼2单元17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8671号、第00286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天军:
本院依法受理的(2020)内01执恢14号张智斌与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天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执恢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智斌关于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锦花语岸小区东南座DN C1H7、DN C2H7号商业用房的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格根东街1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何金生、周颖娟:
本院受理的孙淑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523民初263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四天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阿友立贵、塔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61号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由原告代为被告偿还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借款83549.77元及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9738.24元,两项合计93288.01元;实际利息计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吴长春、木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904号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由原告代为被告偿还中国银行信用卡借款18462.01元及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2547.91元(以18462.01为基数,年利率4.35%,暂计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30日,1158天),两项合计:21009.92元,实际利息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斯琴: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941号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由原告代为被告偿还中国银行信用卡借款14701元及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1976.30元(以14701为基数,年利率4.35%,暂计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31日,1128天),两项合计:16677.30元,实际利息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赖高娃: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44号原告周胜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张海宝: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460号原告韩塔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金红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23号原告刘巴特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50元(12500元×0.003元×36个月,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3.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10时30分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徐西日莫: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94号原告马聪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1187元(19000元×0.128元×46个月,从2017年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4日);3.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从2020年11月1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10时30分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